(2017)云0102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李红春、昆明美美百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春,昆明美美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2执5号申请执行人:李红春,男,彝族,1977年2月23日出生,住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被执行人:昆明美美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潘家湾综合市场*楼。法定代表人:张振荣,经理。本院在执行李红春与昆明美美百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昆明美美百货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200937元,未受偿200937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帅克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人民陪审员 欧阳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涛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