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民终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许仲祥、喻洪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仲祥,喻洪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民终10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仲祥,男,195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沐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国,四川永济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喻洪友,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科,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浬伽,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许仲祥与被上诉人喻洪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16)川1111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本案出现新事实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16)川1111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许仲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易 平审判员 李 艳审判员 杨梅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 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