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某、邓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邓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5执74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67年3月28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被执行人邓某,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邓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邓某的执行申请。经查,申请人王某撤回对被执行人邓某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17)冀0925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立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龙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