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德州御景园林有限公司、德州嘉通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御景园林有限公司,德州嘉通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342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御景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解放南大道1239号。被执行人:德州嘉通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华小区学院西路营业房11号。上列当事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城民初字第35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查询,没有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没有提供可以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246810元,已经执行0元。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法院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法院执行。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曹富新执行员 王中红执行员 张宗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