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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4执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亭萱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呈贡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亭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呈贡区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4执882号申请执行人李亭萱,女,2014年2月11日生,汉族,昆明市人。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呈贡区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云焕。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环城西路5号10幢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052235477Y。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亭萱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呈贡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5日作出的(2016)云0114民初28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呈贡区支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人民币229700.91元。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支付案款229700.91元的义务,全部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6)云0014民初28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家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 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