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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3执恢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宜波、王敬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宜波,王敬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恢194号申请执行人:陈宜波,男,1966年10月10日生,汉族,教师,住成武县。被执行人:王敬雷,男,1972年8月21日生,汉族,教师,住成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宜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敬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知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义务。本院对(2015)成民初字第17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17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鲍 平审判员 庞宗景审判员 李国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艳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