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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执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湖南有线石门网络有限公司与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有线石门网络有限公司,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保16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有线石门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永兴街道办事处新厂居委会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727963262N。法定代表人:董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先治,石门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杰,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船湾镇兴区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18992808XM。法定代表人:廖章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进,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津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有线石门网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进所有车牌为湘H276**重型自卸货车一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王进的车牌为湘H276**重型自卸货车,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钟吉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业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