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2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雅安市鹏程安全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与徐涛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市鹏程安全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徐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2民初502号原告雅安市鹏程安全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荥经县青龙乡复兴村6组。法定代表人陈炳超。委托代理人史利民,四川明炬(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涛,男,生于1988年8月30日,汉族,住荥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安市鹏程安全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雅安市鹏程安全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安市鹏程安全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雅安市鹏程安全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世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