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07民初25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瑞与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人民政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初2562号之二原告:王瑞,男,1965年7月3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广银,襄阳市襄州区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樊魏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礼生,镇长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功,襄阳市襄州区伙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东升,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王瑞与被告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王瑞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撤诉。案件受理费866元,减半收取433元,由原告王瑞负担。审判长  尤小平审判员  吴晓芳审判员  韩庆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业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