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执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郑浩成、何仁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浩成,何仁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2028号申请执行人郑浩成,男,199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何仁乐,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郑浩成与被执行人何仁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860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2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76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6年5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律师代理费2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2017年4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执行过程中,浙江省公安厅、工商局协查信息反馈,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本院向瑞安市国土资源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瑞安市范围内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去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未果。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提交公安机关进行拘留布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房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81执20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伟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鲍方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