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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执2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衢州汇通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易卧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衢州汇通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易卧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206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汇通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046034240,住所地:衢州市三衢路508号。法定代表人:方志明,董事长。被执行人:易卧龙,男,198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汇通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易卧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浙江衢州汇通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易卧龙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7)浙0802执20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志新审 判 员  姜春生代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XX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