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平执字第7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志堂、程秀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堂,程秀兰,谭召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执字第767-2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堂,男,1957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程秀兰,女,1942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谭召军,男,1967年1月3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志堂与被执行人程秀兰、谭召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程秀兰、谭召军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平商初字第10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尚丰文审判员  张彦教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忠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