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4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金平与郑亚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平,郑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4236号原告:陈金平,男,198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被告:郑亚男,自然情况不详。原告陈金平与被告郑亚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长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江 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