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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4民初2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高新牢与湘潭市湘垣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新牢,湘潭市湘垣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304民初2966号原告:高新牢,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军,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湘潭市湘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双马镇新电社区余家组。法定代表人:胡配中,执行董事。原告高新牢与被告湘潭市湘垣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新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湘潭市湘垣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新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67100元、并自2014年12月31日按银行贷款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个体铝粉供应商,自2010年开始给被告湘潭市湘垣建材有限公司供应铝粉,被告刚开始还能按时支付货款,但自2014年12月31日起没有及时支付原告铝粉款,截止2014年12月31日,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共计167100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被告登记信息,拟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欠条两张、收据五张,拟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67100元的事实。被告湘潭市湘垣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向法庭答辩和提交证据,本庭视其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予以认定。依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当庭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如下事实:原告系个体铝粉供应商,自2010年开始给被告湘潭市湘垣建材有限公司供应铝粉。2010年2月12日,被告湘潭市湘垣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胡配中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到铝粉款玖万零七百元正”。被告分别于2010年9月21日、9月28日、2011年6月3日付款5000元、4000元、10000元,尚欠款71700元。2012年9月7日,被告湘潭市湘垣建材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金欠吕粉款陆万伍仟肆佰元整(65400元)”。2013年9月1日,被告支付货款10000元,2014年6月14日,注明此单共剩余铝粉款叁万伍仟肆佰元整(35400元)。2014年11月4日至2014年12月31日,原告五次给被告湘潭市湘垣建材有限公司供应铝粉,每次货款12000元,共计60000元,被告拖欠未支付。综上,被告湘潭市湘垣建材有限公司拖欠原告货款共计167100元。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结算出具欠条,载明为铝粉款,且送货收据注明为铝粉,原、被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告高新牢向被告湘潭市湘垣建材有限公司提供了货物,被告湘潭市湘垣建材有限公司应按约定向原告高新牢支付货款。现被告湘潭市湘垣建材有限公司仍未支付给原告,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高新牢要求被告湘潭市湘垣建材有限公司支付167100元货款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未约定支付货款的时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买卖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付逾期付款损失的,可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原告要求被告自2014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湘潭市湘垣建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高新牢货款1671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1671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4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0元,由被告湘潭市湘垣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亚娟人民陪审员  谭 霞人民陪审员  谢凤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谢玉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