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林华英、周寿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华英,周寿连,许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02执487号申请执行人:林华英,女,1952年7月24日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周寿连,男,1971年1月19日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许珑玲,女,1975年8月19日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华英与被执行人周寿连、许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华英以被执行人周寿连、许珑玲达成口头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实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6)赣1002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廖多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饶绍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