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26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黄启国与马强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启国,马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6执328号申请执行人:黄启国,男,1982年10月1日生,汉族,居民,大学本科学历,住贵州省威宁县。被执行人:马强国,男,1990年9月1日,回族,农民,住贵州省威宁县。申请执行人黄启国于2017年2月27日,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黔0526民初43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2623.00元,执行费为539.00元,合计43159.00元。本院在执行黄启国与马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向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马强国并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岳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