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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民初字3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3244殷双与殷其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双,殷其加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字3244号原告:殷双,男,汉族,1986年3月27日出生,住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俭,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其加,男,汉族,1989年4月6日出生,住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双诉被告殷其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殷双以与被告殷其加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殷其加已经履行全部赔偿义务为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殷双申请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殷双负担。审 判 长  梁承君审 判 员  刘玉新人民陪审员  程永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金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