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米华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8刑初94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米华敏,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潼南区。因本案于2017年6月24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7〕903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6月11日9时许,被告人米华敏在重庆市南岸区武夷滨江工棚内,先后将被害人刘某放在衣服口袋内的1000元现金及被害人周某的一部OPPOP9plus手机盗走。2017年6月24日,米华敏被民警抓获。归案后,米华敏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被盗涉案手机价值共计1500元。被告人米华敏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鹏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米华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量刑情节和量刑建议无异议,且认罪认罚。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米华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6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米华敏退赔各被害人刘某被盗现金1000元、退赔被害人周某被盗手机损失1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吴广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