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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执2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周世今、王梅云与张娟不动产登记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世今,王梅云,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12执2228号申请执行人:周世今,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申请执行人:王梅云,女,195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被执行人:张娟,女,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本院在执行周世今、王梅云与张娟房屋过户登记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世今、王梅云于2017年8月16日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012执222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樊中秋审 判 员  刘敏亮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