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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2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罗世兴、邓银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世兴,邓银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497号移送执行人:永安市人民法院民二庭。被执行人:罗世兴,男,汉族,住所地永安市,被执行人:邓银葵,女,汉族,住所地永安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与罗世兴、邓银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481民初2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案件受理费2770.5元由罗世兴、邓银葵承担,但罗世兴、邓银葵未主动缴纳上述诉讼费用。为此,本院民二庭于2017年6月2日移送本院执行庭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执行的财产。2017年7月26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依据上述生效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7)闽0481执3541号立案受理,该案现在执行中。为节约执行资源,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81执3541号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2497号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陈祖军审判员  周 密审判员  陈兴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舒宇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