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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3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红与李长江、陈青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李长江,陈青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3834号原告:朱红,男,196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军,广东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长江,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陈青桦,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朱红与被告李长江、陈青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长江、陈青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连带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44万元(自2015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暂计至2017年2月28日,2017年3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另计);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在2014年11月19日、2014年11月27日分别以家庭生活、企业经营需要等理由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约定2015年11月19日归还。但被告只支付了5个月的利息,且到期未按约定还款。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两被告未作答辩。本院依法向两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两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自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两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两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2014年11月19日借据一份、2014年11月27日借条一份、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单两份、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单一份、借款合同两份。两被告没有提供证据。经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意见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19日,被告李长江向原告借款50万元用于购买设备。2014年11月27日,被告李长江再次向原告借款50万元用于购买设备。两次借款,被告李长江均于当天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原告均于当天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李长江支付借款,两次支付借款共计100万元。被告李长江分别出具借据、借条确认收到上述借款。被告李长江曾支付5个月的利息,后未能继续支付利息,也未能归还本金。原告遂诉至本院。另查明,两被告于2008年9月28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长江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确认被告李长江已支付5个月的利息,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被告李长江未能继续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也未能归还借款本金,已构成违约。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李长江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原告主张自2015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系其处分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在双方约定的利率范围内,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笔借款均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承担的是共同偿还责任。对于原告主张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长江、陈青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红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朱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7760元,原告朱红已预交,由被告李长江、陈青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本正文)审 判 长  王小东人民陪审员  岑永杰人民陪审员  陈嘉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