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4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徐某,刘某,赵某某,营口某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某某某营销服务部,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4043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徐某。被告:刘某。被告:赵某某。被告:营口某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某某某营销服务部。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徐某、刘某、赵某某、营口某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某某某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以错列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某、刘某、赵某某、营口某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某某某营销服务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刘某、赵某某、营口某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某某某营销服务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褚天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