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4执9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郭华欣、郭丽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郭华欣,郭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9079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8278219-X。负责人岳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郭华欣,男,汉族,1967年3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大埔县。被执行人郭丽珍,女,汉族,1969年10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大埔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304民初11773民事判决书经深圳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23448号民事判决书改判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郭华欣向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息共计301039.1元,被执行人郭丽珍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上述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全部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郭丽珍名下粤B×××××号的车辆;同时本院扣划到被执行人存款2301.42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余款为2251.42元,已通知申请执行人来本院领取。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存款、无其他房产、无其他车辆、无证券。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交申请要求本院中止执行本案。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直执行员 张肃然执行员 张立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希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