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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2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龙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2执581号被执行人龙樊(曾用名:龙凡),男,生于1996年4月16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本县。关于被执行人龙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2822刑初19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龙樊未予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6月2日移送本院执行机构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给被执行人龙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查明龙樊家庭生活困难,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22刑初19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龙樊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恢复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志佳人民陪审员  贺继华人民陪审员  黄光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章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