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7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龙娃、陈毛头与陈亚民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龙娃,陈毛头,陈亚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6民初7131号原告陈龙娃。原告陈毛头。委托代理人陈龙娃。被告陈亚民。原告陈龙娃、陈毛头与被告陈亚民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国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龙娃、陈毛头及陈毛头委托代理人,被告陈亚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两原告诉称,被告为自己东邻。2016年被告在其宅基地上修建新房时,为使其新房和自己老房之间排水通畅,双方口头约定由被告在两房间隔缝底部用水泥作成中间高两边低的排水道,并在建房中由被告及时清理缝中的落地灰保证排水顺畅,但被告在施工期间没有将间隔缝中的落地灰及时清理,后自己多次催促被告进行清理,但被告均置之不理,现间隔缝内排水不畅,致使自己房屋东墙被雨水浸泡,地基下沉,墙壁出现多处裂缝,为此自己诉讼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清理自己房屋与被告房屋两房间隔缝中的落地灰等建筑垃圾,保证排水畅通。2.被告赔偿自己房屋修复费11042元、鉴定费8000元。被告辩称,2016年3月份自己修建新房时,原告找自己要求将两房之间的间隔缝用水泥做成中间高两边低落差近10公分的排水道,自己对此予以承诺并履行,但原告没有说如何清理落地灰,施工时原告要求清理落地灰,但当时自己没有办法进行清理,另外自己建房施工至和原告房屋屋面一样高时,提出将两房之间的间隔缝按原先屋面排水的形式仍在原告屋面高度处修成排水设施,以使雨水不流入间隔缝中,对此原告不予同意,故致使两房之间间隔缝中流水不畅,导致原告房屋因雨水渗入而受损,责任在原告,且原告房屋系老旧的土木结构房屋,墙壁裂缝是自己建房以前就存在的,故自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东西邻居,原告居西,被告居东,原告宅基北部建有坐北向南的三间土木结构的瓦房,被告宅基北部原先也建有坐北向南的土木结构的瓦房,当时两房之间由双方屋面处在间隔缝上摆放机瓦排水。几年前被告拆除了老房。2016年3月份被告在老房处开始建造楼房,修地基时原告要求由被告在两房夹缝底部用水泥作成中间高两边低落差10公分的排水道,并在建房中由被告及时清理间隔缝中的落地灰以使排水顺畅,被告对此予以同意并按原告要求修好了排水,但在施工期间其没有清理两房间宽约8公分左右的间隔缝中的落地灰,后原告催促,被告未予以清理。2016年10月份天雨增多,两房之间排水受阻原告房屋东墙被雨水浸渗,为此原告将此事向村调委会提出处理,2016年10月份在调委会处理中被告答应清除两房间隔缝中的落地灰,但其仍一直没有清理,现原告除自己房屋东山墙有水浸外还有部分墙体出现裂缝,为此原告诉讼法院要求诉称内容。审理中原告主张墙体裂缝系雨水渗浸而致,被告主张墙体裂缝系自己建房之前就自然形成,为此原告申请对涉案房屋裂缝成因及相关损失修复费进行司法鉴定,后经委托陕西兵器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作出陕兵监检字(2017)-JGS-17-13号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报告,该报告认为原告房屋屋面与被告房墙之间未做泛水雨水很容易流入间隔缝中,而间隔缝内建筑垃圾未清理且被告地坪比原告地坪高致原告房墙受潮变色,地基遇水湿陷下沉,房屋不均匀沉降使东山墙出现裂缝。应当对墙体裂缝进行压力灌浆,水泥砂浆加铁丝网进行抹灰加固,加设屋面泛水,清理间隔缝内建筑垃圾。该报告鉴定结论为:1、涉案房屋东墙潮湿地基下沉、东墙前后裂缝是由于雨水渗漏导致而造成2、涉案房屋受损部位修复费用估算为:壹万壹仟零肆拾贰元(11042)元。原告花去鉴定费8000元。庭审中原告表示由自己在房屋屋面与被告房屋西墙之间做泛水并坚持诉称、被告仍坚持辩称意见,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司法鉴定报告、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为东西邻居,应本着有利于房屋安全的原则协商处理双方房屋间隔缝处的排水问题,现被告按原告要求修了排水,但建房中没有清理两房间隔缝中的落地灰等建筑垃圾致使排水不畅,雨水渗浸造成原告房墙受潮变色、地基湿陷下沉,墙体出现裂缝,被告应负主要责任,据此原告要求排除妨害由被告清理两房间隔缝内的落地灰等建筑垃圾,并赔偿损失,依法予以支持。但是在被告建房初就两房间隔缝内排水问题原告未考虑应在自己房屋屋面与被告房墙之间做排水,以防止雨水流入间隔缝内,其仅提出了在间隔缝中由地面修排水的方案,故造成自己房屋受损其有一定过错,应自负一定损失。原告房屋受损部位修复费参照鉴定报告认定为11042元。被告认为原告房屋以前就有裂缝,对此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故依法不予认定。被告主张自己建房施工至和原告房屋屋面一样高时提出在此修房屋间隔缝的排水而原告不予同意,对此原告亦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故依法不予认定。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亚民立即清除自己房屋西墙与两原告房屋东墙之间间隔缝内的落地灰等建筑垃圾,并保证排水畅通。二、被告陈亚民赔偿两原告房屋修复费11042元、鉴定费8000元共19042元的70%即13329.4元。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被告如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限内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两原告承担33元,由被告承担11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国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屈 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