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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某某支行与刘某某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支行,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897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支行。负责人马某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途径进行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仍有10715.1元未受偿,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候为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