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224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孙洪臣与郝晓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臣,郝晓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776号原告孙洪臣,男,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身份证号:×××。被告郝晓文,男,50岁,汉族,个体,现住突泉县。原告孙洪臣诉被告郝晓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故孙洪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洪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孙洪臣负担。审判长  王立光审判员  吴 迪审判员  宋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倪立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