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民初2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石基与刘素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石基,刘素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2962号原告:林石基,男,194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放鸣,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梅山,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素娥,女,194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原告林石基与被告刘素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石基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石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石基负担。审 判 员 郑松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程诗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