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3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何远枝与梁武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远枝,梁武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民初3051号原告:何远枝,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梁武然,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怀集县。原告何远枝诉被告梁武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何远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武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远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76814及相应的违约金(从2016年10月26日起至清还货款之日止,每年支付货款10%);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26日,被告向原告购买空调、电视机、冰箱等电器共款76814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只还款3000元。其余货款被告拖欠至今。原告在诉讼中提供《欠款协议书》,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及双方约定违约金的事实。被告梁武然在诉讼中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原件,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被告无故缺席诉讼,视为放弃对证据的质证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所记载的内容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的事实:2017年5月26日,原告何远枝与被告梁武然签订《欠款协议书》,协议确认被告向原告购买空调、电视、冰箱、洗衣机、热水器等电器货物,共欠76814元货款,定于2017年6月30日偿还。协议第二条约定,被告不能按时还款,原告有权追收被告全部应还款额之外,还有权追收全部应还款的10%作为违约金。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只支付原告3000元货款,仍有73814元货款至今未付。本院认为,被告梁武然与原告何远枝签订《欠款协议书》,确认被告向原告购买电器,双方存在买卖关系,该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确认所欠货款后,承诺于2017年6月30日前全部支付,但被告现只支付3000元,仍有73814元未支付,存在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73814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已支付货款3000元,应在总货款76814元中扣减,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中多出的3000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签订的《欠款协议书》中约定,被告不能按时还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全部应还款的10%即7681.4元作为违约金。原告认为该违约金的约定是指每年支付全部应还款的10%,因该条款中没有明确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一年作为一个支付违约金的周期,结合文字意思及违约金的性质为补偿原告因此产生占用资金的损失,应理解为该违约金为一次性支付原告全部应还款的10%,即7681.4元。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违约金7681.4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认为该违约金应每年支付一次,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梁武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武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远枝支付货款73814元及违约金7681.4元,合共81495.4元。二、驳回原告何远枝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947元,由原告何远枝负担25元,被告梁武然负担92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麦景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颖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