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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周春秋寻衅滋事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湘13刑申12号周春秋:你因寻衅滋事一案,不服本院(2016)湘13刑终199号刑事裁定,以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并宣告无罪。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本案中,你以反映信访诉求为由,到北京中南海周边、联合国开发署等非信访接待场所非法上访滋事,在被北京市公安机关多次训诫以及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悔改,继续到这些非正常信访接待场所上访,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及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原审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你的刑事责任并无不当,原审在量刑时考虑到你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已对你予以从轻处罚,对你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亦无不当。你在申诉过程中向本院提交了来访登记表、娄底市中心医院的医疗证明、北京公安机关的登记回执及信访转办单、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央政法委关于处理上访人员的要求规定》等证据,拟证明你在北京上访属于正当上访。经审查,你提交的以上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不能推翻原审认定的事实,且不能证明你在北京中南海周边、联合国开发署等地上访属正常上访。故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