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1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白如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如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81刑初7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如冰,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抚远县。2002年9月16日因盗窃被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2017年5月3日因涉嫌盗窃被同江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2日被同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同江市公安局执行。被告人现羁押于同江市看守所。同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同检诉刑诉(2017)67号起诉书指��被告人白如冰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怀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如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8日凌晨,被告人白如冰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钳将同江市桂某超市门上的铁链剪断,先后两次进入超市盗走香烟27条和现金人民币100元,其中南京(煊赫门)8条、南京(雨花石)4条、云烟(软珍品)1条、玉溪(软包)2条、爱你(细支)5条、真龙(凌云)3条、泰山(清秀)2条、爱喜(薄荷)2条。经同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结论:香烟于2017年1月28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5680元。赃物被其挥霍。2017年5月3日被告人白如冰在抚远县被同江市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抓捕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劳动教养决定书;证人举桂某、韩国来的证言;被告人白如冰的供述与辩解;同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书;现场方位图及照片;监控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如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白如冰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如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8年3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 荣审 判 员 王金涛人民陪审员 白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祺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