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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8执异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乐支行、福建鸿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乐支行,福建鸿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延棋,黄火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8执异24号案外人:胡恒峰,男,住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乐支行(简称建设银行),住所地:住所将乐县。负责人:韩鹏,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福建鸿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鸿恒昌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法定代表人:张延棋,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延棋,男,住福建省将乐县。被执行人:黄火莲,女,住福建省将乐县。在本院申请执行人建设银行与被执行人鸿恒昌公司、张延棋、黄火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胡恒峰于2017年7月10日对法院��法查封的被执行人鸿恒昌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将乐县古镛镇上河洲江滨天城外车库31号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因案情复杂,延长执限二个月。本院审查认为,胡恒峰提供的证据交款人是薛雨婷,胡恒峰提出其妻子薛雨婷向鸿恒昌公司购买坐落于福建省将乐县古镛镇上河洲江滨天城外车库31号,但胡恒峰未提供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车库的相关证明,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其系该车库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胡恒峰提出异议的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胡恒峰的异议申请。��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谢秀琴审判员  伍岩景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赖世伟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