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5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潘某与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张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5947号原告:潘某,男,1959年8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张某,男,1972年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明,民族不明,职业不明,现住赤峰市。原告潘某与被告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潘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冠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