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民初5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开县鼎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裕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县鼎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裕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5109号原告开县鼎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666402436J,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佰城街。法代表人段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靖,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方明,男,汉族,生于1976年1月10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肖裕娇,女,汉族,生于1987年1月26日,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开县鼎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肖裕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同年8月2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开县鼎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县鼎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县鼎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戚国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兴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