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恢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鄂托克旗华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胜华、乌海市丰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托克旗华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胜华,乌海市丰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恢333号申请人鄂托克旗华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蒙西镇工业园区派出所商铺。法定代表人:高有禄。被执行人张胜华,男,1949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海市海南区巴音陶亥新胜村二社10号。被执行人乌海市丰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鄂托克旗华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胜华、乌海市丰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张胜华名下房产已另案查封,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乌云高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