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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民终5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徐州市贾汪区天裕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朱海军、肖丰等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海军,徐州市贾汪区天裕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肖丰,徐州汉韵置业有限公司,睢宁县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宇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50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海军,男,197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贾汪区天裕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世纪西路华宸大厦1-2号。法定代表人滕道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琳,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栗栗,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肖丰,男,1963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原审被告:徐州汉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中山南路132号。法定代表人:王宗阳,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睢宁县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睢宁县城中山南路26号。法定代表人:卢国权,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江苏宇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中山南路132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张绍志,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朱海军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贾汪区天裕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肖丰、徐州汉韵置业有限公司、睢宁县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宇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5)贾民初字第00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新证据出现,导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5)贾民初字第002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单雪晴审 判 员  单德水代理审判员  徐海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