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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6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光荣与李诗江、峡江县颖祥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荣,李诗江,峡江县颖祥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补 正 裁 定 书(2017)赣0426民初606号原告:王光荣,男,1953年5月2日生,汉族,务工,住德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弟林,江西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诗江,男,1964年11月27日生,汉族,司机,住德安县,被告:峡江县颖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峡江县水边镇玉峡大道。法定代表人:陈润兴,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43号。负责人:罗磊,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泽,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光荣与被告李诗江、峡江县颖祥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判决。其中,原判决结果计算时遗漏被告平安财保应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用10000元+23132.45元*(1-10%)=30819.21元,其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合计为189684.66元,扣除已垫付的1万元,故正确的判决结果应为: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光荣支付赔偿款154595.46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李诗江支付垫付款25089.2元。特此补正。审 判 长  李英荣人民陪审员  戴建南人民陪审员  周木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秦慧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