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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仲凯与赵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仲凯,赵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568号申请执行人:王仲凯,男,1986年6月19日生,汉族,住。被执行人:赵咪,女,1981年9月29日生,汉族,住灵宝市。申请人王仲凯与被执行人赵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灵宝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282民初1253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仲凯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人王仲凯6.76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08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支付执行费人民币1005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了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晓峰审判员  王帅锋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国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