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申2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集安市太王镇太王村民委员会与于青年、集安市太王镇人民政府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集安市太王镇太王村民委员会,集安市太王镇人民政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20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集安市太王镇太王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郝瑞泉,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隋云飞,吉林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集安市太王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贾云飞,该镇镇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于青年,男,196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集安市人,职员,住集安市。再审申请人集安市太王镇太王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于青年、集安市太王镇人民政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5民终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集安市太王镇太王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林丽艳代理审判员 魏明远代理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贾云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