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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陈雪华与上海顷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雪华,上海顷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财保50号申请人:陈雪华,男,1953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申请人:上海顷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丰登路615弄2号30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7934559XY。法定代表人:马静明。申请人陈雪华于2017年8月28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顷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沪C×××××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查封该车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上海顷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沪C×××××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秋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轶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