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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4行审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与张某某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兰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214行审196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原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机构整合),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72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某、梁某某,系大连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普兰店大队干部。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对张某某为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普国土资监罚字[2016]第110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普国土资监罚字[2016]第110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普国土资监罚字[2016]第1100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1、张某某退还1952平方米非法占用的土地给大卢社区居民委员会;2、拆除195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936平方米建筑物和406平方米硬质地面以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罚款合计39040元。并于2016年12月14日将该处罚决定书送达了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也未履行该决定。2017年7月3日,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经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普国土资监罚字[2016]第110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普国土资监罚字[2016]第1100号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强制执行。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硬质地面,由申请人组织相关部门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明阳审判员  孙 琳审判员  曲 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