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凤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03民初1936号原告:陈凤,女,199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舟,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7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056484720。原告陈凤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7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及保险车辆注册登记地均不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的住所地在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750号;本案保险车辆注册登记地在九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住所九江市濂溪区××大道西50米处;二个地址均不属于我院管辖范围。故本案应当移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