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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31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李荔琼、荔浦康富达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荔琼,荔浦康富达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532号申请执行人:李荔琼,女,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被执行人:荔浦康富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荔浦县马岭镇黄家岭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荔琼申请执行荔浦康富达食品有限公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荔浦康富达食品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件转入破产程序,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31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启宁审判员  冯瑞明审判员  莫田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