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解光现申请执行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光现,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719号申请人解光现,男,1965年12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住所地,盘县柏果镇,组织机构代码76607859-X。法定代表人李淑平。解光现申请执行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盘劳人仲案字[2015]第672号仲裁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给付申请人解光现工伤保险待遇款44799元,执行费572元,合计人民币45371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查,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在2017年10月分期给付申请人执行款,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调查申请人之妻材料在案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盘劳人仲案字[2015]第672号仲裁调解书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喜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祥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