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5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5168张瑜与刘正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瑜,刘正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5168号原告:张瑜,女,1983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被告:刘正芹,女,1974年1月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原告张瑜与被告刘正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张瑜于2017年8月28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正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瑜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瑜撤诉。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张瑜负担。审判员 林 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志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