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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5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5168张瑜与刘正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瑜,刘正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5168号原告:张瑜,女,1983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被告:刘正芹,女,1974年1月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原告张瑜与被告刘正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张瑜于2017年8月28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正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瑜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瑜撤诉。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张瑜负担。审判员 林 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志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