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7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诉被告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陈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738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法定代表人:文某某,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某,系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诉被告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在收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A-01缴纳诉讼费用通知》(编号为*)后,未按照该通知的要求于2017年8月17日前预交诉讼费用,亦未依法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双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郡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