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民初字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桂林与洮南市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林,洮南市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玉林,于天柱,沈琦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字262号原告杨桂林,现住洮南市。被告洮南市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住洮南市光明北街791号。被告安玉林,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于天柱,现住吉林省。被告沈琦,男,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永昌街道长庆街委286组。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杨桂林诉被告洮南市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玉林、于天柱、沈琦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时间不到庭参加诉讼,经法院公告传唤又未能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用免收。审判长 铁 文审判员 崔伟东审判员 邵永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