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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高学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金亮,朱高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刑初559号自诉人温金亮,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汤阴县人,农民,住汤阴县。被告人朱高学,男,196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汤阴县人,农民,住汤阴县。自诉人温金亮以被告人朱高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温金亮以朱高学已经履行了判决义务,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高学履行了判决义务,双方已经自行和解,温金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温金亮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