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财保1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赟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赟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财保12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赵喜玉,男,生于1974年2月8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涅阳路**组***号,身份证号码429251974********。委托代理人:张永,女,生于1977年7月16日,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张赟,男,生于1991年9月19日,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豫R×××××号轿车登记车主)赵喜玉与张赟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2017)豫1324财保127号民事裁定,查封对被申请人张赟所有的豫R×××××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自2017年8月24日至2019年8月23日。赵喜玉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赵喜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赟所有的豫R×××××号小型轿车一辆及担保人宋建平、赵杜姣以其共有的位于镇平县涅阳路中段的房屋(房权证字第××号)的查封。审判员 李 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克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