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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任克松与杭州高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克松,杭州高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国青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02民初562号原告:任克松,男,汉族,1980年1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三塔镇前进村柿树园**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璐,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高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68号钛合国际大厦2号楼1808室。法定代表人:章国青,该公司经理。被告:章国青,男,汉族,1986年10月1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原告任克松与杭州高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国青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克松委托代理人张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杭州高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国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克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理财损失20.7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8日,原告和被告在阜阳市签订了委托理财协议,原告投资100万美金,被告代为原告理财,期限为12个月。协议签订后,原告按协议将款转至指定账户,由被告操盘交易,因被告操作不当,造成原告损失26万美金。后原告和被告达成协议,被告赔偿原告4万美金,最后还款期限不迟于2016年12月30日,现被告已经支付1万美金,尚欠3万美金没有支付,折合人民币20.7万元。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被告告杭州高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国青答辩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和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18日,原告和被告杭州高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理财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原告投资100万美金,被告代为原告理财,期限为12个月。协议签订后,原告按协议将款转至指定账户,由被告操盘交易,因操作不当,造成原告损失26万美金。后原告和被告章国青签订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章国青补偿给原告四万美金。第一笔还款不低于5000美金,最后还款期限不迟于2015年12月30日,第二笔还款20000美金,最后还款期限不迟于2016年7月30日,第,三笔还款15000美金,最后还款期限不迟于2016年12月30日.该协议同时约定,如还款支付人民币,则参照当日汇率卖出价结算等值人民币。协议签订后被告支付给原告10000美金,剩余30000美金至今未支付给原告,该款原告主张权利2017年1月16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应兑换人民币207000元。另查明,被告杭州高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章国青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营业执照、工商档案、委托理财协议书、欠条、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还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被告杭州高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章国青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和被告杭州高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理财协议受到损失后又和被告章国青以个人名义签订还款补充协议一份,且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公司的财产和章国青个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理财损失人民币207000元的诉讼请求,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其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州高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任克松理财损失款207000元。被告章国青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6元,由被告杭州高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国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卫东人民陪审员  赵会敏人民陪审员  兰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